代表人杨福,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谭友珍。
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黔六中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谭友珍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谭友珍有存款1550元,本院依法扣划了存款,其他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黔六特执字第2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开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钟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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