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健,住六贵阳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袁志龙申请执行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健下落不明,在我院辖区和在被执行人居住地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开友
审 判 员 吕永全
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
二 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