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六盘水弘景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六盘水钟山区钟山中路麒麟新区15号。
法定代表人许辉,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邹永贵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弘景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六枝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六特劳人仲案字(2014)第19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邹永贵于2014年12月1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由被执行人六盘水弘景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曾平工资等2.34万元,二 、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2.34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六盘水弘景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枝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六特劳人仲案字(2014)第196号仲裁裁决书的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永全
审判员 王永刚
审判员 田兴林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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