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龙秀青。
被执行人刘涛。
被执行人杨光发。
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龙秀青、刘涛、杨光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中经查本案执行款由担保人李林、被执行人刘涛、杨光发共同承担,按月扣划工资收入。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黔六特执字第1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昭俊
审判员 陈开友
审判员 吕永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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