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新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新华乡田坝村,组织机构代码75539XXXX。
法定代表人:林全龙。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黔六特民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淄博水环真空泵厂申请执行六枝特区新松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新松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新松煤业有限公司在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若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新松煤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39XXXX)在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上的存款179670元到六枝特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六枝特区支行;账号×××;开户名: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预算外资金)}。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天星
审判员 陈开友
助 理 员 王 永 刚
二 〇 一 五 年 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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