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胜龙。
被执行人柴其惠。
申请执行人张华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王胜龙、柴其惠工资收入1.888万元。现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六特执字第5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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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付昭俊
审判员 陈开友
审判员 吕永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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