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行 艾天文艾天贵 终本裁定书

2016-08-30 19:18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行。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91472XXXX 。

代表人李震, 系该行行长。

特别授权委代理人王新林, 男,1959年6月4日生,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行职工,住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14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

被执行人艾天文, 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艾天贵, 公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依法受理立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行申请执行艾天文、艾天贵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艾天文、艾天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艾天文、艾天贵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5.5938万,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5元,执行费739元。经查,借款人艾天祥因意外事故死亡,被执行人艾天文、艾天贵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艾天贵身患残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艾天文、艾天贵已无履行债务的条件和能力,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艾天文、艾天贵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经济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永全

审 判 员  陈开友

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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