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多勇 杨龙腾(又名杨雨雷)终本裁定书

2016-08-30 19:18
申请执行人张多勇,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杨龙腾(又名杨雨雷), 男,1989 年11月11日生, 农民, 住六枝特区新窑乡新窑村,公民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张多勇与被执行人杨龙腾(又名杨雨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初第5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张多勇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杨龙腾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多勇修理费等各种费用共计5000元。二 、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以上款项共计0.50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龙腾外出打工, 杳无音信,无财产可供执行。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黔六特民初第54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永全

审判员  王永刚

审判员  田兴林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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