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南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扶养纠纷一案,本院责令陈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从2014年10月起每月扶养费6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30元,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到2015年5月合计应当支付李某某扶养费4800元,其系遵义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某某的银行存款4880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执行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 炜
代理审判员 赵 顶
代理审判员 夏显波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