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99、201-208、320、322-325、333)-1号
申请执行人秦勇,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黄玉兰,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周昭旭,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周光芬,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郑萍,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作会,男,苗族。
申请执行人柏翠平,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吴作惠,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冯地珊,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吴敏,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姚元,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普霞,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凌,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建华,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史跃芳,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文会,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蒋朝贵,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冯光宇,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申文艳,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黎万保,男,土家族。
申请执行人古贵凤,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甘睿,男,仡佬族。
申请执行人邱小梅,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静,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姚清,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谢旭,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建虹,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黄敏,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应灵,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鸿,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朱若英,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兰,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顾敏,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朱显群,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邹萍,女,仡佬族。
申请执行人蒋玉玲,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蒋玉璟,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多英,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吴燊,男,侗族。
40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倪伟,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大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文琴,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南新,经理。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商初字第114-115、117-120、123、129、132、136、138-139、142、144-147、150-158、162-163、165-166、171-172、176、178、181-182、192-193、195、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遵义大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85028.07元给40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遵义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租金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55元、执行费60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遵义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北路中新广场内的营业房。但该查封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40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商初字第114-115、117-120、123、129、132、136、138-139、142、144-147、150-158、162-163、165-166、171-172、176、178、181-182、192-193、195、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梁仕刚
审判员 刘远贵
审判员 夏显波
二O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冉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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