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与岑南江、韦应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8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地址:兴义市云南路1号。

委托代理人王佑杰,贵州省册亨县人,系该行代理人。

被执行人岑南江、男,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

被执行人韦应梅,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制作的(2014)册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申请执行其与岑南江、韦应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岑南江、韦应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岑南江、韦应梅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应履行的给付金钱义务,即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借款本金30142.43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3元,公告200元,但被执行人岑南江、韦应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4)册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平

审判员  王建琼

审判员  覃正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钟正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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