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 穆超等人 终本裁定书

2016-08-30 19:18
申请执行人王海。

被执行人穆超。

被执行人高涵。

被执行人肖浩。

被执行人张应涛,族,新华乡鼠场村。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与被执行人穆超等4人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海申请执行标的款为人民币13.3112万元,经查,被执行人穆超等4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穆超下落不明,申请人王海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穆超等4人的财产状况。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穆超等4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向本院再申请恢复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黔六特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道箭

审判员  田兴林

审判员  吕永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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