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荣分,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胡文静。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陶金权,其他情况不详。
被执行人田德,其他情况不详。
被执行人唐单,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张青松,男1988年6月6日生,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陶泉宇,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法院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肖成勇、郭荣分申请执行胡文静、陶金权、田德、唐丹、张青松、陶泉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陶金权、田德分别主动到六枝法院缴纳了执行款0.294万元。因被执行人胡文静、唐丹、张青松、陶泉宇外出打工,在我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开友
审 判 员 吕永全
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五年 二 月 三日
书 记 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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