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成勇、郭荣分 胡文静、陶金权、田德、唐丹、张青松、陶泉宇终本裁定书

2016-08-30 19:18
申请执行人肖成勇,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郭荣分,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胡文静。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陶金权,其他情况不详。

被执行人田德,其他情况不详。

被执行人唐单,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张青松,男1988年6月6日生,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陶泉宇,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法院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肖成勇、郭荣分申请执行胡文静、陶金权、田德、唐丹、张青松、陶泉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陶金权、田德分别主动到六枝法院缴纳了执行款0.294万元。因被执行人胡文静、唐丹、张青松、陶泉宇外出打工,在我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开友

审 判 员  吕永全

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五年 二 月 三日

书 记 员  王 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