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安维。
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7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刘安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安维有银行存款2.014万元,本院依法扣划了存款2.014万元,余款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刘安维下落不明。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黔六特执字第2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开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