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吴胜英,女,1972年5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塔山村下嘎枝组,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执行人陈开化,男,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塔山村下嘎枝组,公民身份号码×××。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01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陈开化在履行义务期限内(2015年11月10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10994.2元、诉讼费103元、执行费65元,三项共计11162.2元,但被执行人陈开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陈开化在工行贵州省六盘水六枝特区支行平寨分理处有存款余额150131.93元,账号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陈开化在工行贵州省六盘水六枝特区支行平寨分理处账户存款(户名:陈开化,账号:×××)11162.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道箭
审判员 周天星
审判员 田兴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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