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菊 彭小平 终本裁定书

2016-08-30 19:18
申请执行人杨德菊,住贵州省黔西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彭小平,住所地贵州省,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书,同年8月20日依法受理杨德菊申请执行彭小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彭小平长期外出务工,去向不明,在我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道箭

审 判 员  周天星

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五 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卢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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