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国英、王颖 严江本裁定书

2016-08-30 19:18
申请执行人帅国英,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王颖,六枝特区岩脚镇卫生院护士,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严江,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帅国英、王颖申请执行严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严江现在太平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开友

审 判 员  吕永全

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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