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颖,六枝特区岩脚镇卫生院护士,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严江,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帅国英、王颖申请执行严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严江现在太平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开友
审 判 员 吕永全
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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