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上晖。
被执行人张苏平,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张艳,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年6月6日作出的六枝计生征决字(sjx15)第0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黔六特行非诉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受理六枝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苏平、张燕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去向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六特行非诉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开友
审 判 员 吕永全
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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