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礼燕,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秀武申请执行王礼燕所有权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礼燕外出打工,在我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我院递交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开友
审 判 员 吕永全
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五年 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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