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韦应华终本裁定书

2016-08-30 19:17
申请执行人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矿业北路,组织机构代码21472XXXX。

法定代表人江吉和,系该社理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昌贵,男,1976年12月10日生,汉族,系该社职工,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韦应华,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韦应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韦应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合议庭合议,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开友

审 判 员  吕永全

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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