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康后强,男,汉族,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遵义市博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之建,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美康,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张进军,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
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商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李大猛、康后强工程款人民币775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0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提取(划拨)、扣留被执行人遵义市博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美康、张进军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陈 可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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