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江吉和,系该社理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江光林,男,1988年7月20日生,汉族,系该社职工,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周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周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懿下落不明,在我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合议庭合议,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开友
审 判 员 吕永全
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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