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兴平 代莉 张江终本裁定书

2016-08-30 19:17
申请执行人龙兴平,个体户。

申请执行人代莉,个体户。

被执行人张江,驾驶员。

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张江下落不明,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黔六特执字第5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开友

审判员  吕永全

审判员  田兴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钟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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