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定赑, 1985年4月18日生, 无职业。
申请执行人田波与被执行人周定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田波于2014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由被执行人周定赑支付申请执行人田波租赁款2.2万元,二 、案件受理费175,公告费600元,执行费230元,以上款项共计2.300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定赑携家人于2014年春节前外出打工,无财产可供执行。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永全
审判员 王永刚
审判员 田兴林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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