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江吉和,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蔡承辉,1969年8月28日生、汉族,现服刑于监狱。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金融蔡承辉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1671万元,本案在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蔡承辉服刑于监狱,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1日书面申请不再要求执行被执行人蔡承辉,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黔六特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道箭
审判员 田兴林
审判员 吕永全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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