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胡仲杰,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蔡家雄,1973 年7月2日生, 六枝特区平寨镇茶山村菁脚组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沥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家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浦民二(商)初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上海沥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由被执行人蔡家雄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沥高科技有限公司借款7万元,利息2.5263万元。律师费0.8万元,二 、由被执行人蔡家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沥高科技有限公司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以7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0.415%计算的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2184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490元 。以上款项共计10.7497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蔡家雄无财产可供执行。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第49号民事判决书决书的第一、二、三、四项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永全
审判员 王永刚
审判员 田兴林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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