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蔡昕芬,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杨近波,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3年8月21日作出的(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卢庭珍申请执行蔡昕芬、杨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执行了4.78万元,经查被执行人在我辖区内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我院递交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已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开友
审 判 员 吕永全
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五 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