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世兵,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杨毛毛,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六盘水超美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毛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毛毛已外出,在我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5月10日向我院递交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已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开友
审 判 员 吕永全
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五年 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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