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韩安全,总经理。
被执行人雷世民,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贵州建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红民长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2014)红民长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明确的权利人为遵义市建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而本案申请执行人贵州建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是该判决书判决对应的权利人。
本院认为:本院(2014)红民长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明确的权利人为遵义市建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申请执行人,应驳回贵州建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贵州建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雷世民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仕刚
审判员 刘远贵
审判员 夏显波
二O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冉启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