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仕林申请执行梁伟、盘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7
申请执行人王仕林,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

被执行人梁伟,贵州省榕江县人,住贵州省榕江县。

被执行人盘涛,贵州省榕江县人,农业,住贵州省榕江县,系梁伟母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册民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王仕林申请执行梁伟、盘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梁伟、盘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伟、盘涛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王仕林支付赔偿款65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梁伟、盘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伟、盘涛无履行能力,其在本院辖区内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仕林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梁伟、盘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王仕林以家庭特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的书面申请,请求发放司法救助金3000元。本院经审查后,同意对王仕林进行司法救助,决定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3000元,余下的35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也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册亨县人民法院(2015)册民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向申请人王仕林发放司法救助金3000元,余下的3500元王仕林自愿放弃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平

审判员  王建琼

审判员  覃正祥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正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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