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习水县前兴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 习水县温水镇罗汉村。
法定代表人戴镇富,董事长。
被执行人习水县华航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 习水县良村镇。
法定代表人庞付云,董事长。
被执行人庞付云,男,习水县人。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5)红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冯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习水县前兴煤矿有限公司、习水县华航煤矿有限公司、庞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习水县前兴煤矿有限公司共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冯娅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该款按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并承担上述案件的受理费、执行费;被执行人习水县华航煤矿有限公司、庞付云负连带责任。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冯娅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冯娅申请执行本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任礼强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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