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启刚,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长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张寿永申请执行张启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张启刚赔偿申请执行人13869.30元,并承担诉讼费645元,执行费11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查明,张启刚已向本院起诉要求申请执行人张寿永、杨廷林(同一事故中另一伤者)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返还其多垫付的医疗费,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长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远贵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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