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安霞,女,仡佬族。
申请执行人杨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祥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一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偿还杨祥借款1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偿还5000元,双方达成从2015年6月起每月偿还900元,直至还清为止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4)红民一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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