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南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周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于某某补助申请执行人货款350000元,并从2009年12月起至350000元支付之日止,每月支付申请人1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0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及银行存款,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南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刘远贵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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