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雷伍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朝明,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田茜茜,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遵义美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田茜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田茜茜支付申请执行人遵义美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20906.1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遵义美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返还租赁房屋的违约金,按照每月1500元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230元;并将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爵士蓝岛步行街19号M4-(-1)-3号的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遵义美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义务。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