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良梅,局长。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行执字第115执行裁定书,依法受理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陈某某、杨某某行政征收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陈某某、杨某某缴纳社会抚养费共计22676元,并承担执行费240元。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行执字第115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刘远贵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