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爵士蓝岛。
法定代表人雷伍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朝明,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秀丽,女,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仲裁委员会(2013)遵仲裁经字第28号裁决书,依法受理遵义美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秀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朱秀丽支付申请执行人遵义美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4518元;由被执行人朱秀丽腾空某某路房屋;并承担仲裁费24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仲裁委员会(2013)遵仲裁经字第28号裁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遵义美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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