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谢邹兵,男,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嘉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负责人谢邹兵,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南初字第64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杨飞申请执行谢邹兵、东莞市嘉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谢邹兵支付申请执行人杨飞欠款9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30元,保全费1000元,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东莞市嘉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谢邹兵在游迅处的到期债权98000元,对剩余债务,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南初字第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任礼强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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