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彭洪清,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耀,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官俊杰,男,土家族。
被执行人务川大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俊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江县昊诚服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俊杰,总经理。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官俊杰偿还借款204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周渡海,被执行人务川大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德江县昊诚服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60元、执行费22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德江县昊诚服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德江县青龙镇城北工业园区内的办公楼、职工宿舍、厂房及其设备,但该查封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梁仕刚
审判员 刘远贵
审判员 夏显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冉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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