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吉强,经理。
被执行人何佰慧,女,苗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遵义市永生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佰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有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物业管理费1596.8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3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刘远贵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任礼强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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