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永松,总经理。
被执行人颜知云,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遵义永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颜知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385966.57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280元,执行费57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刘远贵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任礼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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