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严希云,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邹兴芳,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严希林,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唐世先,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熊兴文申请执行严希云、邹兴芳、严希林、唐世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严希云、邹兴芳、严希林、唐世先立即停止对申请执行人熊兴文在位于小园土宅基地上建房行为的妨害;并由被执行人严希云、邹兴芳、严希林、唐世先承担案件受理费165元,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执行人尚未取得建房所需的相关手续,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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