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高某某、李某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6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红花岗区海尔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良梅,局长。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行执字第116执行裁定书,依法受理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高某某、李某行政征收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高某某、李某缴纳社会抚养费共计22676元,并承担执行费24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某某、李某的银行存款22916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高某某、李某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远贵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陈 可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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