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良梅,局长。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行执字第116执行裁定书,依法受理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高某某、李某行政征收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高某某、李某缴纳社会抚养费共计22676元,并承担执行费24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某某、李某的银行存款22916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高某某、李某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远贵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陈 可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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