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袁光义,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习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贵阳世纪城D组团。
法定代表人穆清,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本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习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债务转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本院(2015)红民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贵州习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29253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损失,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收到被执行人邮寄提交的上诉状。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本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据以申请执行的本院(2015)红民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贵州习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邮寄提交上诉状,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具备立案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本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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