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天辉,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遵义市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桃园路。
法定代表人李瑞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正贵,副经理。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商初字第69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赵命康申请执行遵义市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3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50元,执行费450元。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汇川区上海路274号金属包装厂集资楼二层房屋,但该房已设定抵押且被另案先行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商初字第6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刘远贵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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