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市坪丰农工商贸易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北京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兴,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肖帮荣申请执行遵义市坪丰农工商贸易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帮荣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5)红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肖帮荣申请执行遵义市坪丰农工商贸易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任礼强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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