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敖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长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敖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陈能章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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