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娜与樊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6
申请执行人吴娜,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陈小波。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樊秋,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吴娜申请执行樊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樊秋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娜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5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24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任礼强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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