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萍与遵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6
申请执行人谭萍,女,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遵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白沙路。

法定代表人张蕾,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遵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遵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三日内履行支付工资46850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工资4350元、案件受理费70元、执行费6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但被执行人遵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2496.8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任礼强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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