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白沙路。
法定代表人张蕾,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遵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遵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三日内履行支付工资46850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工资4350元、案件受理费70元、执行费6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但被执行人遵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2496.8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任礼强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