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少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2007年5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21000元,并从2014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直至谭某某独立生活时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元、执行费2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少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梁仕刚
审判员 刘远贵
审判员 夏显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冉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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