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6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少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2007年5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21000元,并从2014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直至谭某某独立生活时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元、执行费2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少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梁仕刚

审判员  刘远贵

审判员  夏显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冉启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